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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識問題|公司想借用福利金週轉, 有合法的方式嗎?

發問者: Leon ( 初學者 2 級)
發問時間: 2008-07-22 13:09:06
解決時間: 2008-07-25 09:38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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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公司的福委(印鑑在我手上)
幾年下來福利金積存了XX百萬
近日公司營運上出現危機
曾有一二次提到借用福利金, 不是挪用喔, 可是都只是一句話帶過, 因為大家都知道不可動用福利金的法律規定.
可是, 公司都快支持不下去了, 員工還會有後面的福利嗎? 還是就等著領遣散費...!
2008-07-22 17:39:58 補充
謝謝Shawn, 重點在這裡...
~只怕即使福利金可以在短期間幫得上忙...~
我們福委會的會議中的一段討論,
如果公司願意開支票(天數視需要)或本票來週轉...
但是一想到, 如果公司轉不回來的話, 我們這十幾個委員豈不是都要傾家蕩產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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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者: Shawn ( 初學者 5 級 )
回答時間: 2008-07-22 17:26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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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【職工福利金條例】第七條規定: 「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」,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十一勞福一字第○七一五七號函,關於「動支歷年累積結存之福利金原則」如下:
有關動支歷年累積結存之福利金辦理或推動有關職工福利事項,如符合下列原則可本權責逕處:
一、職工福利機構每年度結存職工福利金應併入次年度收入預算,用以推展次年度職工福利工作計畫事項,已報准累積備用者,仍應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動支。
二、職工福利設施已具規模並著績效。
三、歷年動支福利金比率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(現修正為百分之七十)之結餘款。
四、職工福利金之運用,應合法、公平、普遍、有效。

法令已有明確規範,顯然貴公司難以透過職工福利金來週轉.且在【職工福利金條例】第十條亦明定:「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,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。」; 第十三條: 「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,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嚴處斷。」此表示,管理單位如未依規範而動用該類款項,將可能觸及刑事責任.

因此,個人建議您不應朝動用該福利金款項去思考,若是貴公司只須要短期的資金即可,應該可以有更佳的方式(如:銀行借貸,透過勞資協商減薪,...等)來解決當務之急. 若非如此,而須要長期的援助的話,或許可以解決眼前的困難,但只是挖東牆補西牆的狀況,只怕即使福利金可以在短期間幫得上忙,但長期而言,是否又造成更大的傷害呢?
參考資料
經驗
相關詞:
公司登記, 搬家公司, 自來水公司, 百貨公司週年慶, google台灣公司, 台灣電力公司, 動點管理諮詢有限公司, 台北捷運公司, 股份有限公司, 建設公司
公司,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, 職工, 福利金條例, 福利, 挖東牆補西牆, 合法, 銀行借貸, 主管機關, 本權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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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問者評價 謝謝Shawn, 還有那一位....發展協會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080722055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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