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識問題|地下錢莊&融資公司即將合法?
發問者: 今晚星光燦爛 ( 初學者 5 級)
發問時間: 2007-12-05 21:52:19
解決時間: 2007-12-20 21:53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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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請問各位大大:地下錢莊&融資公司即將合法化,是否真的?如果政府要將地下錢莊合法化是要怎麼樣合法呢?那相關的法令又是如何立的?如果我想要做的話應該如何申請及該注意那些事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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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者: 核准小叮噹 ( 實習生 5 級 )
擅長領域: 貸款 | 房地產
回答時間: 2007-12-05 22:32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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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
融資公司即將合法化是真的,此草案源自於94年6月經經建會討論通過「融資公司法」草案,而行政院會於今年11月初也已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
提供我所蒐集到的文章給您作參考:
根據草案第12條規定,於「融資公司法」施行前已設立,且實際經營融資性租賃、分期付款買賣、應收帳款收買或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的公司,經主管機關許可,得改制為融資公司。這項規定預期可以鼓勵地下金融業者合法化,使我融資市場機制更趨健全。
「融資公司法」(草案)共計7章48條,重點包括:
1.定位:提供資金從事金錢借貸,但不收受存款的非銀行業者。
2.主管機關:經濟部。
3.設立:採許可制。
4.業務項目:放款、票券及有價證券以外的保證、票據貼現及法令非限制或禁止的一切業務(包括融資性租賃、分期付款買賣、應收帳款收買或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等);利率上限週年率為30%,較民法規定的20%為高。
5.消費者保護:包括主管機關得選擇融資公司的特定業務,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,及融資公司應以書面、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方式,揭露利率與利息計算方式、保證費用及其他由客戶負擔的各項費用相關資訊。
6.主管機關緊急處分權:融資公司虧損逾實收資本額1/2者,主管機關可勒令該公司限期補足缺口或停止營業。
7.強化融資公司公會自律功能:公會應擬訂催收行為及委外催收等規約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。
資料來源: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網站
據瞭解,95 年度資本額超過50億元的租賃業務及融資性交易業務公司有48家,因此判斷,若欲成立此類型的公司資本額一定得大於50億以上。
希望以上的答案可以幫助您!!!
參考資料
借錢是一種藝術,還錢是一種責任與義務!!!
相關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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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07120509633
